2009-07-28
“开胸验肺”的思考:职业病诊断,何不先分后合再定夺
职业病诊断,何不先分后合再定夺 王新平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,为了证明自己患有尘肺,不惜以生命为代价,采取了极端的做法“开胸验肺”。 从目前媒体对事件的报到中,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:多家医疗机构对张海超做出了“疑似尘肺或尘肺”的诊断,但其诊断无论结果还是程序,都不符合(或不全符合)现行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的规定,即使开了胸、验了肺,张海超是否患有尘肺,还是不能立刻尘埃落定。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职业病诊断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行事,做出的诊断,一来有些迟缓,二来“0+合并肺结核”的结论,张海超不服,媒体也存质疑。好在在媒体、政府的多方努力下,卫生专家综合此前多家医院的诊断,于7月26日为张海超做出了职业病——尘肺的诊断。 出现如此痛心,尴尬的局面,媒体、专家均指是现行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法规存在硬伤。那么如何修复法律法规的硬伤,让经受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不再受伤呢?我认为职业病的诊断,不妨采取先分后合再定夺的机制。 “先分”就是把“职业”和“病”分开诊断。我们知道职业病是跟职业有关的病,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给予的定义是:职业病是指企业,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(统称用人单位)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。从职业病的定义看,职业病的实质是疾病,疾病前面的定语是疾病的原因。既然职业病也是病,那么对疾病的诊断,医疗机构既有技术优势,也有诊断职责。至于疾病的病因是否是职业因素引起,重点靠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去调查诊断。 “后合”就是职业病诊断委员会或小组(可由医学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担当其责)对“疾病”和“致病因素”进行合议,一是确诊“疾病”的存在,二是对“疾病”和“病因”进行因果判定,是职业因素引起则为职业病,不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因素引起就不是职业病。 |